拆迁履职申请受不受理的法律依据-龚卿律师|法行宝
2025-09-30 拆迁安置

针对您提出的“拆迁履职申请受不受理的法律依据”这一问题,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政府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拆迁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履职申请。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一条款确立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是拆迁工作中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 如果政府部门未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拆迁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履职申请,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该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处理。”这一条款为被拆迁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即如果政府部门对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违法拒绝履行,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二、实际案例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王某在房屋被拆后,向征地主体县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县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但县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王某随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驳回了他的行政复议请求。最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县政府未对王某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违反了法定职责,判决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对王某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三、结论

综上所述,拆迁履职申请是否受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政府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被拆迁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履职申请,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政府部门对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违法拒绝履行,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