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算违法吗-苏湖城律师|法行宝
2025-09-30 房产纠纷

“未批先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未批先建”的定义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指的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同时,也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二、“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处罚。

三、“未批先建”后的补救措施

虽然“未批先建”是违法行为,但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建设单位在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或“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可以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环保部门审查。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 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 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四、环评审批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环评审批作为一项行政许可行为,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要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因此,行政许可(环评审批)和行政处罚作为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应当区分开来。建设单位在“未批先建”后,可以主动补报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在受理并审查后,会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

综上所述,“未批先建”是违法行为,但建设单位在事后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主动补报环评文件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