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结算后付款 未结算是否可要求付款
2025-09-28 合同纠纷

若合同中仅约定“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结算的具体期限,在未结算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方)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要求付款。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原则

  1. 视为付款时间约定不明:

    • 当合同中仅约定“结算后付款”,但未明确结算的具体期限时,这通常被视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2. 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 在此情况下,应坚持公平原则,避免一方因恶意拖延结算时间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

二、未结算时要求付款的具体情形

  1. 工程已实际交付:

    • 若工程已实际交付给发包方(或合同中的付款方),且双方对工程款的大致金额无重大分歧,即使未进行正式结算,施工单位也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此时,可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
  2. 发包方恶意拖延结算:

    • 若发包方存在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结算资料、故意拖延审核时间等,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从而要求发包方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3.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若双方对工程款支付问题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准确的工程款数额,并要求发包方进行支付。

三、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1. 收集证据:

    • 在未结算的情况下要求付款,施工单位应收集好与工程款支付相关的证据,如施工日志、签证单、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的证明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2. 及时沟通与协商:

    • 在发现发包方可能存在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发包方进行沟通与协商,明确结算的时间和方式,避免争议的发生。
  3. 寻求法律帮助:

    • 若双方无法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施工单位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举例说明:假设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仅约定“工程竣工决算完毕后15日内付至决算价款的95%”,但未明确决算的具体期限。工程实际竣工后,发包方以未进行决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此时,若工程已实际交付给发包方,且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工程已竣工验收达标,那么施工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发包方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若合同中仅约定“结算后付款”而未明确结算期限,在未结算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要求付款。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