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不满三家 第三次怎么办-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公司事务

在竞争性谈判中,如果第三次仍然不满三家供应商,一般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特定情形下可依法采取其他措施。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终止并重新开展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如果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但特定情形除外,如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是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竞争性,避免因供应商数量不足而影响采购结果的质量和效益。

二、特定情形下的处理

  1. 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的特殊处理: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而无需再次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但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所有竞争性谈判项目,且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
  2. 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 如果竞争性谈判多次失败,且不属于上述特定情形,采购人不得擅自改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因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等。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改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将缺乏法律依据。

三、避免多次采购失败的策略

  1. 合理评估采购需求:

    • 采购人应合理评估采购需求,确保采购文件的内容准确、清晰,避免因采购文件问题导致供应商数量不足。
  2. 采用多种供应商产生方式:

    • 根据财政部74号令的规定,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共有三种:一是通过发布采购公告产生;二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为避免出现“无限循环采购”的不利情形,在多次公告后,非招标采购项目可改用书面推荐方式确定拟邀请供应商,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推荐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3.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

    • 采购人应加强与潜在供应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顾虑,积极解答他们的疑问,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建议:在面对竞争性谈判不满三家供应商的情况时,采购人应首先遵循一般原则,即终止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操作。同时,采购人还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多次采购失败的情况发生。如果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