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聘请临时物业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吗-郭艳秋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房产纠纷

关于街道聘请临时物业是否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物业管理中的决策权和程序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最高机构,它负责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这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其中第四项就明确指出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接下来,我们分析街道在物业管理中的角色和权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主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它们可以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但并没有直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

现在,我们回到问题本身。如果街道想要聘请临时物业,这实际上涉及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根据前面的分析,这一行为应当由业主大会来决定,而不是由街道直接决定。街道可以提出建议或推动相关程序的进行,但最终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

此外,如果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建)来组织业主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但即便如此,这也并不意味着街道可以直接聘请物业,而是需要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居民自治性质的组织来进行。

综上所述,街道聘请临时物业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街道指导下组织业主决定)的同意和决策。街道不能直接干涉居民社区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事宜,无权直接对其发布行政命令或代行其职责。这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确保物业管理的决策过程公开、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