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侵权免责情形有哪些-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4-10 知识产权

近似商标侵权的免责情形主要包括销售者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形。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销售者不知情且合法取得商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那么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合法取得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下情形属于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1. 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2. 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3. 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4. 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三. 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 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2. 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3. 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 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5. 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四. 说明提供者的要求

  •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八条,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综上所述,近似商标侵权的免责情形主要围绕销售者是否知情以及商品是否合法取得展开。销售者必须证明自己对侵权行为的不知情,并且能够提供合法取得商品的证据,同时说明提供者的信息,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