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单位不一样,这个问题定性是什么”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招投标过程中合同与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正式通知,表明其投标已被接受,并有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而合同则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就项目实施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达成的书面协议。
问题定性:
当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单位(即合同中的签约方)不一致时,这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相背离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实质性内容”通常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法律后果:
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中的单位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涉及到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特别是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更明确了当事人另行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结算依据:在工程价款结算等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且这种不一致影响到了结算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来确定结算依据,以保护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与措施:
招标人角度:在项目策划阶段应做足准备,明确需求,避免后期频繁变更。同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合理分配风险,拟定合同条款时应保持细微谨慎的态度,充分考虑与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
中标人角度:在投标阶段应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相关的配套文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在投标答疑会提出并解决。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比对招投标文件,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争议解决:如果发生因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单位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单位不一致的问题通常被定性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相背离的情况,可能涉及合同条款的无效和结算依据的调整。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