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价格未包含城市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苏湖城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房产纠纷

土地出让合同价格未包含城市配套费时,城市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城市配套费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的一部分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这里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若城市配套费被明确包含在上述“全部经济利益”中,且该费用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权属转移过程中因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那么该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需要缴纳契税。例如,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政府明确要求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还需根据规划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条件,那么该费用就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2. 若城市配套费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的一部分

    • 如果城市配套费是在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后续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且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支出,那么该费用就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契税。例如,在净地出让模式下,土地受让人只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向政府支付一口价的土地出让金,而城市配套费是在后续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时缴纳,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那么该费用就不应缴纳契税。
  3. 政策执行中的争议与明确

    •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策具体执行中,对于城市配套费是否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可能存在争议。不同地区、不同税务机关对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纳税人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政策执行口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价格是否包含城市配套费等后续费用,以避免产生歧义和税务风险。
  • 如果合同价格未包含城市配套费,且该费用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权属转移过程中因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必须支付的费用,那么建议纳税人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政策执行口径,并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 如果城市配套费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的一部分,且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支出,那么纳税人可以主张该费用不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
  • 如果纳税人对于政策执行存在争议,且未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解决,可能引发税务纠纷,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声誉。

因此,建议纳税人在处理土地出让合同价格未包含城市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的问题时,应谨慎对待,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政策执行口径,并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法律后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