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生效合同赔偿范围-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在生效合同中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两部分。以下是对这两部分的详细解释:

一、固有利益损失

固有利益是指当事人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权利。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导致对方固有利益受损,那么侵害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固有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因人身损害导致残疾或死亡,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丧葬费损失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
  2. 财产损害赔偿:如果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对方财产受损,如财产毁损、灭失等,侵害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确定,且法律亦无明文规定。此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如果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无疑会过分扩大适用范围,加重过错方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二、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那么违背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 直接损失:

    • 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 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 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 间接损失:

    • 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 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 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 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在确定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大小、因果关系等。同时,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态。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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