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什么损失-许贵淳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解释:

一、信赖利益损失的定义

信赖利益损失,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信赖对方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为此付出了相应的费用或代价,但最终因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如未履行告知、保密等义务)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无效,从而遭受的损失。

二、信赖利益损失的具体内容

  1. 缔约费用:这包括为了订立合同而进行的谈判、协商、考察、调研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为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买方可能需要对卖方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支付检测费用;或者为了与卖方进行谈判,买方可能派遣了专业人员前往卖方所在地,支付了差旅费等。这些费用在合同未能成立或无效时,如果是因为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

  2. 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在合同订立后,一方可能已经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如购买原材料、租赁设备、招聘员工等。如果合同最终未能成立或无效,且是因为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那么这一方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也应得到赔偿。例如,在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在合同订立后可能已经开始采购建筑材料、租赁施工设备,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如果因为发包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承包商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就应由发包商赔偿。

  3. 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可能因为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而放弃了与其他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如果合同最终未能成立或无效,且是因为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那么这一方因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遭受的损失也应得到赔偿。不过,这种损失的赔偿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机会的丧失与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机会是真实存在的、具有可期待性的等。

三、赔偿范围的限制

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但赔偿范围并不是无限的。一般来说,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且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如果成立并得到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信赖利益的损失超过了履行利益,那么超出部分通常不会得到赔偿,因为这可能会鼓励当事人过度依赖对方,从而增加交易成本和社会风险。

四、实际案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谈判,准备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谈判过程中,甲公司为了了解乙公司的产品情况,支付了检测费用;同时,为了准备履行合同,甲公司还购买了原材料并租赁了设备。然而,在合同订立前,乙公司突然告知甲公司不再愿意签订合同。如果乙公司的这一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如故意隐瞒产品的重要缺陷导致甲公司误判),那么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其支付的检测费用、购买原材料的费用以及租赁设备的费用等信赖利益损失。

总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的是因信赖对方会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以及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但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且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