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受伤者即使负次要责任,一般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等,但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承担部分费用。具体如下:
- 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费用
-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只要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医疗费用在上述目录和标准范围内,无论受伤者是否负有责任(包括次要责任),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受伤者无需自行支付。
- 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同样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者无需承担。
-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者也不需要自己出钱。
- 可能需承担费用的情况
- 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费用:如果治疗工伤的费用超出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通常不予支付。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可能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担。例如,受伤者负次要责任,可能需承担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费用。不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 停工留薪期外的工资损失: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仍不能返回工作岗位工作,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导致工资收入减少,这部分减少的收入一般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受伤者负有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可能会在合理范围内与受伤者协商分担部分损失,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规定,而是基于双方的协商和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