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详细分析:

一、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当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完成工程及工程款金额。具体来说,承包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 建设工程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按约施工并完成,且质量合格。
  3. 工程结算书:详细列出已完成的工作量及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4. 工程量清单: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完成工作量的直接证据。

举例:若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未支付某期工程款,则需提供该期工程款的结算书、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中关于支付时间的约定等证据。

二、发包人主张已付款的举证责任

当发包人主张已支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时,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付款事实。具体来说,发包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 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承包人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明已实际支付工程款。
  2. 付款协议或备忘录:若双方有关于付款的特别约定或备忘录,也应作为证据提供。

举例:若发包人主张已支付某笔工程款,但承包人否认,则发包人需提供该笔款项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或承包人签收的收据等。

三、发包人主张减少付款的举证责任

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从而主张减少支付工程款时,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工程未完成部分或质量问题。具体来说,发包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 工程未完成部分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监理报告等,证明承包人未按约完成工程。
  2. 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据:如质检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举例:若发包人主张因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减少支付工程款,则需提供质检报告或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1.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实际施工人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则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以及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

  2. 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若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承包人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及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五、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倒置。例如,当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建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并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若遇到举证困难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应认真对待举证责任,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若您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