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拆迁房公公以买卖合同方式给儿媳房子需要女儿填字吗”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拆迁房屋属于公公的个人财产,比如是公公在婚前个人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拆迁所得房屋仍属于公公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公公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将房屋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给儿媳,无需女儿签字同意。
其次,如果拆迁房屋属于公公和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他们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将房屋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给儿媳,那么同样不需要女儿签字。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他们可以共同决定房屋的处置方式。
然而,如果拆迁房屋涉及家庭共有财产,比如是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拆迁后所得房产,那么女儿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将房屋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过户给儿媳,一般需要经过女儿的签字同意。因为处分共有财产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侵犯女儿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拆迁房公公以买卖合同方式给儿媳房子是否需要女儿填字,取决于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如果房屋属于公公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且他们有权自行处置,则无需女儿签字;如果房屋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则需要女儿签字同意。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