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与县属国企连续签订两次一年期临聘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合同是否算正式工,需根据合同性质、用工形式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不能直接认定为正式工。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性质决定用工关系
- 临聘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临聘合同通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合同或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正式工”一般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第三次签订的仍是临聘合同(如明确约定为短期、非全日制或劳务性质),则不属于正式工。
-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2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若企业未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使连续签订多次固定期限合同,也不自动转为“正式工”。
2.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权利
- 无固定期限合同触发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严重违纪)、第40条第1项(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第40条第2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关键点:若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主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且符合上述条件,企业拒绝则可能违法;但若您未提出或企业以合理理由拒绝(如岗位调整、经营需要),则不一定能直接转为正式工。
3. 国企用工的特殊性
- 编制与合同工的区别:国企“正式工”可能涉及编制问题(如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或企业编制),而临聘合同工通常无编制。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能仅是合同制员工,与编制内员工在待遇、晋升等方面存在差异。
- 地方政策影响:部分县属国企可能根据地方政策对“正式工”有额外定义(如需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需结合具体政策判断。
4. 建议行动
- 核查合同条款:确认第三次签订的合同性质(如是否为无固定期限、岗位是否变更)。
- 主张权利: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可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若企业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咨询政策:了解县属国企对“正式工”的具体定义及入职要求(如是否需通过特定程序)。
总结:连续签订两次临聘合同后,第三次是否算正式工需结合合同性质、法律规定及国企政策综合判断。若您希望明确身份,建议主动与企业沟通合同续订事宜,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