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怎么写的-赵江峰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法条详细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旨在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

  1. 医疗费:涵盖因治疗伤害所产生的所有合理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
  2.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计算。
  3. 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来计算,需要提供相应的正式票据。
  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计算。
  6. 误工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7. 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若受害人因伤致残,侵权人还需赔偿因其残疾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
  8.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一法条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且合理的赔偿。同时,也遵循了补充赔偿原则,若受害人已获得其他赔偿(如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应作为对不足部分的补充,以避免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