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是什么时候新增的-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

一. 新增背景与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新增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专门用于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

二. 法条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法条意义

  • 此法条的增设,体现了国家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以及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决心。传销活动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严重侵害参与者的财产权益,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和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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