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是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肖像权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这一规定明确了侵害肖像权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丑化、污损以及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强调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则不受此限制。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肖像作品权利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得以多种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例如,某公司未经个人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即违反了本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
我建议您在使用他人肖像或处理与肖像权相关的事务时,务必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尊重并保护他人的肖像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