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诉讼的案由是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一. 案由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商标撤三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确定案由的关键条款。
案由确定:在商标撤三诉讼中,原告(通常是提出撤销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会主张被告(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没有正当理由被使用,因此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主张即构成了商标撤三诉讼的案由。
二. 案由的实际应用
综上所述,商标撤三诉讼的案由是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注册商标确实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而被告则有机会进行反驳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