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案件代理词的核心在于证明被撤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实际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 代理词开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原告(商标注册人)的委托,作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审理。现根据本案的审理情况,就被告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简称“商标撤三”)申请,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二. 主体论证部分
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
-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原告已于XXXX年X月XX日正式取得涉案第XX号XX注册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内,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实际使用
- 原告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实际使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照片、商标使用在交易文书上的记录(如销售合同、发票、服务协议等)、商标在媒体上的广告宣传资料等。
- 例如,原告提供了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涉案商标在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及交易文书上的使用记录,充分证明了商标的使用情况。
原告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 即使存在某些时间段内商标未直接使用的情况,也是出于合理的商业策略或市场调整需要,且原告已采取积极措施保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此外,原告还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在撤销申请提出前,已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已充分证明涉案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实际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
四. 请求事项
- 我方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撤销申请,维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 同时,我方保留追究被告因恶意提起撤销申请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 总结
综上所述,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且该商标在过去三年内实际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符合撤销条件。我方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