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进城务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 劳动者在就业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用人单位的歧视。
*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和愿望来选择职业,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二.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 休息休假的权利
* 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即有权在规定的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
* 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吃饭、休息时间)、每周的公休假日、法定的节假日、劳动者的探亲假年休假等。
四.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劳动者有权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以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五.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 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六.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八.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登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 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 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权利是农民工进城务工应当享有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