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收先使用不能视为验收合格。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此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条件,强调了验收合格是交付使用的前提。
二. 法律分析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再交付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