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时,若原被告约定将房产给其子女,该子女的父母(即原离婚双方)一般无权直接作为原告来起诉要求履行该赠与或主张相关权利,除非存在特定情形或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赠与合同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协议离婚时,若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该赠与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并表示接受时成立。但需注意,若子女作为受赠人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可能未成立。不过,在离婚协议的语境下,通常视为双方及子女均接受该安排。
赠与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生效后,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撤销情形,否则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二、父母作为原告起诉的资格
一般情况下的无权起诉:在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若一方未履行赠与义务,如未将房产过户给子女,通常应由受赠人(即子女)作为原告来起诉要求履行赠与或主张相关权利。父母作为原离婚双方,一般无权直接作为原告来起诉。
特定情形下的有权起诉: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完善离婚协议: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的具体条款,包括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同时,可约定若一方不履行赠与义务,另一方有权代表子女起诉要求履行。
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为确保赠与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子女名下。
寻求法律救济:若一方未履行赠与义务,且不存在上述特定情形,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寻求法律救济,如起诉要求履行赠与或主张相关权利。
注意合同相对性:离婚协议类同于合同约定,具有合同相对性,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若要突破合同相对性,由第三方即双方子女主张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权利,需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或有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