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加班给调休,调休不用后6个月才给加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若为休息日加班且能在六个月内安排补休的,则合法;若为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或休息日加班但无法在六个月内安排补休的,则不合法。
一、休息日加班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该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虽为地方性法规,但体现了我国劳动法对于加班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公司可以选择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选择调休,并且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员工补休同等时间,那么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但如果公司无法在六个月内安排补休,就必须支付加班费。
二、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工作日加班:根据同样的法规,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这意味着,工作日加班不能仅通过调休来补偿,必须支付加班费。因此,如果公司以调休为由不支付工作日加班的加班费,即使调休时间在六个月内,也是不合法的。
法定节假日加班:法规明确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样不能仅通过调休来补偿,必须支付加班费。所以,如果公司以调休为由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也是不合法的。
三、加班费支付周期的限制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费的支付周期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这意味着,即使公司选择支付加班费而非调休,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
四、建议与总结
对于员工:如果公司以调休为由不支付加班费,且调休时间超过了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加班发生在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合理安排员工的加班和调休。如果无法安排调休,应当及时支付加班费,以避免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加班给调休,调休不用后6个月才给加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取决于加班的类型(工作日、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或加班费支付是否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