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一般在当事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后成立。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实践性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这意味着,仅仅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不足以使实践性合同成立,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二、实践性合同的成立时间
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 对于大多数实践性合同而言,如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合同的成立时间通常为标的物交付之时。例如,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此处“生效”在实践性合同语境下可理解为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时成立:
- 除了标的物交付外,实践性合同的成立还可能依赖于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例如,在某些代物清偿协议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以特定物的交付来替代原债务的履行,那么该协议的成立时间可能为该特定物实际交付之时。不过,目前针对代物清偿协议是否属于实践性合同在司法实务中尚存有争议。
三、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
- 成立要件不同:诺成性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实践性合同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 成立时间不同:诺成性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而实践性合同的成立时间则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
四、法律后果与注意事项
-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实践性合同可能存在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如办理批准等手续),而该条件未满足,则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合同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当事人无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这种情况也可能引发纠纷,甚至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
- 先合同义务: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实践性合同时应谨慎行事,确保按照约定履行先合同义务。
五、具体案例
以定金合同为例,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那么该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未成立,另一方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如果因一方未交付定金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能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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