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有几种-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6-03-25 合同纠纷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我国法律中,典型的实践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定金合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 成立条件: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意味着,除了双方就定金事宜达成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 实例说明: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支付定金,只有当甲实际将定金交付给乙时,定金合同才成立。若未实际交付,则定金合同不成立,双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主张权利。
  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 成立条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即除了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外,还需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
    • 实例说明:张三和李四(均为自然人)达成借款协议后,合同并未立即成立。只有当张三将约定的款项转给李四时,借款合同才成立。若张三未提供借款,则李四不能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3. 保管合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 成立条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需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
    • 实例说明:甲将行李箱交给乙保管,只有当甲实际将行李箱交付给乙时,保管合同才成立。若双方事先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4. 借用合同

    • 法律特点: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借用合同为实践合同,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借用合同为实践合同。
    • 成立条件:借用合同需要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给借用人时才成立。
    • 实例说明:甲答应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只有当甲实际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借用合同才成立。在交付之前,即使双方有借用约定,乙也不能强制要求甲交付自行车。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境下的合同也可能被视为实践合同:

  • 赠与合同(特定情境下):在大多数情况下,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可能需要实际交付赠与物才能生效。
  • 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在质物实际交付给质权人时才成立。这是因为质权人需要实际占有质物才能享有质权。

在处理实践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明确合同类型及成立条件: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以及合同成立的具体条件,以避免因合同未成立而产生的纠纷。
  • 注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给付: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确保这一要件的满足。
  • 保留相关证据:在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给付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交付凭证、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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