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是哪两种合同-吕玲玉律师|法行宝
2025-12-13 合同纠纷

实践合同主要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保管合同(部分情形),此外,定金合同和借用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的范畴。以下是对这些实践合同的详细解释:

  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特点:此类合同不仅要求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还需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若仅达成合意而未实际出借资金,合同不生效。
    • 实例说明:张三和李四(均为自然人)达成借款协议后,合同并未立即成立。只有当张三将约定的款项转给李四时,借款合同才成立。若张三未提供借款,则李四不能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2. 保管合同(部分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特点: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需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才能成立。但若双方事先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 实例说明:甲将行李箱交给乙保管,只有当甲实际将行李箱交付给乙时,保管合同才成立。若双方事先约定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则按约定执行。
  3. 定金合同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特点:定金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就定金事宜达成一致,还要求实际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若未实际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双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主张权利。
    • 实例说明: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支付定金,只有当甲实际将定金交付给乙时,定金合同才成立。若甲未交付定金,则乙不能要求甲承担定金责任。
  4. 借用合同

    • 特点: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将物品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归还物品的合同。借用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用物时成立,未交付借用物的,合同不成立。
    • 实例说明:甲答应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只有当甲实际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借用合同才成立。在交付之前,即使双方有借用约定,乙也不能强制要求甲交付自行车。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实践合同时,应明确合同类型及成立条件,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当事人在履行实践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以避免因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 若对实践合同的性质或履行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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