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关于所需资质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联合体成员的专业分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意味着,如果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有明确要求,那么联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需要满足这些资质要求中的至少一部分,或者联合体整体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其次,如果招标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具体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这些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例如,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那么联合体中的牵头人或至少一个成员需要具备这一资质,或者联合体整体通过某种方式(如专业分工)能够满足这一资质要求。
在联合体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情况下,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来确定。这是为了确保联合体在整体上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最基本能力。例如,如果联合体牵头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而联合体成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两者承担的是同一专业的工作,那么联合体的整体资质将被认定为二级。
然而,如果联合体中的不同单位承担的是不同专业的工作,那么联合体的资质将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可以整合不同成员的专业优势,以满足招标项目对多方面资质的要求。例如,在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项目中,如果联合体牵头人承担除绿化专业工程之外的所有项目施工,而联合体成员专门承担绿化专业工程施工,且两者分别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那么联合体就可以被视为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
最后,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这是确保联合体在投标和执行过程中能够协调一致、共同承担责任的重要文件。同时,如果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还需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时所需的资质取决于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联合体成员的专业分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组建联合体时,建议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联合体具备满足招标要求的资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