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死亡,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丈夫)能否在文书上签字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执行标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申请人的个人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亡申请人的份额应作为遗产处理。此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需通过继承程序明确权利归属。在继承程序完成前,配偶无权直接以申请人身份签署执行文书,但可作为继承人参与执行程序,并需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证明其权利继承资格。若配偶已通过继承取得财产份额,则可在执行文书上以权利继承人身份签字。
若执行标的为配偶个人财产或非共同财产
若执行标的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如配偶婚前个人财产),则配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可直接签署执行文书。但需注意,若申请人死亡导致执行程序主体缺失,法院可能中止执行并要求继承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后恢复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主体变更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并通知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权利义务承受人。配偶需在继承程序完成后,持继承权证明文件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主体,配偶擅自签署执行文书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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