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是期间的最后一日 是否顺延 行政案件-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行政纠纷

在行政案件中,若节假日是期间的最后一日,一般情况下应当顺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03条第1款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案件中的期间计算,尽管行政案件主要受《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但在期间计算这一具体问题上,与民事法律中的规定具有相通性。

二、实践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除斥期间(一种形成权行使的期限,如撤销权、解除权等)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时是否顺延,存在不同观点。但这些观点主要围绕除斥期间展开,对于行政案件中的期间计算,更倾向于遵循《民法典》中关于期间顺延的规定。

  1. 顺延观点:

    • 多数观点认为,法定休假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会产生重大影响,且法定休假日不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如法院不上班无法立案)。因此,若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法定节假日这一天行使相应的权利,否则其民事权利将消灭,这显然是不可能、不现实、不公平的。所以,无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在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时,均应适用《民法典》第203条第1款的规定,即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
  2. 不顺延观点(在行政案件中较少见):

    • 少数观点认为,某些特定期间(如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不顺延。但这种观点主要针对的是特定类型的期间,并不普遍适用于行政案件中的所有期间。

三、行政案件中的特殊考虑

在行政案件中,虽然主要受《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但在期间计算上,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未作特别规定,通常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关于期间顺延的规定。这是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期间计算的基本原则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建议与结论

在行政案件中,若节假日是期间的最后一日,建议当事人遵循《民法典》第203条第1款的规定,将期间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还需根据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以及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您在行政案件中遇到期间计算的问题,或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