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的中间人退赃款的金额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综合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退赃数额认定的基本原则
整体责任与区分责任相结合:
- 共同受贿案件中,所有参与受贿的犯罪人(包括中间人)都应对受贿总额承担连带责任。
- 同时,根据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区分主犯、从犯等,以确定其应承担的退赃责任。
公平合理原则:
- 退赃数额的认定应确保公平合理,既要体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兼顾各犯罪人的具体情况。
二. 中间人退赃数额的具体认定
根据作用大小认定:
- 如果中间人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如积极撮合、传递信息、协助分赃等,则其退赃数额应相对较高。
- 如果中间人只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其退赃数额可适当降低。
根据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认定:
- 如果共同受贿案件中有明确的分赃记录或协议,中间人的退赃数额应以其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为基础进行认定。
- 如果没有明确的分赃记录或协议,但根据其他证据能够推断出中间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也应以此为基础进行认定。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中间人能够证明其并未实际分得赃款或分得的赃款数额较少,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也较小,那么其退赃数额可相应减少。
- 如果中间人主动退赃且退赃数额较大,表明其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 法律依据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共同受贿中间人退赃数额的认定方法,但根据该法关于共同犯罪和退赃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上述认定原则和方法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的中间人退赃款的金额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综合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合理,既要体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兼顾各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