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出资的合作社股东-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09-19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针对您提出的关于追加未出资的合作社股东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一、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未出资的股东

在执行程序中,当合作社(或类似公司制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通常有权申请追加那些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通过未出资的方式来逃避债务。

二、追加未出资股东的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未出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三、追加未出资股东的程序要求

  1. 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未出资,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

  2. 被追加股东的抗辩权:被追加的股东有权进行抗辩,并提供已出资等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

  3. 法院审查与裁定:法院会综合审查申请执行人和被追加股东提供的证据和事实,然后作出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若查证属实,法院会裁定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令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注意事项

  1. 举证责任:股东需要对自己是否已出资承担举证责任。若股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则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 法定程序:追加未出资股东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定程序来进行审查判断,以确保追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小朱申请执行小丽公司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小丽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朱认为小丽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因此申请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小朱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小丽未出资,而小丽则有权进行抗辩并提供已出资的证据。法院会综合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后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出资的合作社股东是可行的,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