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东未出资 在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杨昕月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公司事务

关于“因股东未出资,在执行中能否直接追加”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股东未出资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1. 若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

    •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因为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裁判意见,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且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2. 若股东已届出资期限但未出资:

    •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那些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成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出资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既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促使股东切实履行出资义务。

综上所述,能否在执行中直接追加未出资的股东,取决于该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届至。若出资期限未到期,则不能直接追加;若出资期限已届至但仍未出资,则通常可以直接追加。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结合案件实际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考量。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