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并非劳动报酬的范畴。所以,它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规定,而是应适用一般的一年仲裁时效规定。
实际案例角度
以鲁法案例【2025】378为例,2017年3月,李某入职山东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11月离职。离职后,李某称公司自其工作起就未发放防暑降温费,共计5120元,起诉要求补发。法院审理认为,2024年6月至9月期间,李某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向其支付该时间段内的防暑降温费,按照180元/月的标准计算,公司应向李某支付2024年的防暑降温费720元(180元/月×4个月)。但对于李某主张的2024年之前的防暑降温费,法院以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这充分说明了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建议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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