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既是承办人又是审批人是否会败诉-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行政纠纷

行政执法人员既是承办人又是审批人,并不必然导致败诉,但可能违反法定程序,增加败诉风险。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定程序要求

  •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执法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调查、审查、决定等环节。若同一人员同时担任承办人和审批人,可能违反“职能分离”原则(即调查与决定应由不同人员行使),导致程序违法。
  •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若承办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审查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2. 败诉风险分析

  • 程序违法后果:若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撤销或确认无效,法院可能判决败诉。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若承办人同时负责审批,相对人可能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能支持其诉求。
  • 例外情形:若法律未明确禁止“承办与审批合一”,或行政机关能证明该程序未损害相对人权益(如紧急情况下的简化程序),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违法。但此类情形需严格依据法律解释。

3. 实务建议

  • 避免程序瑕疵:行政机关应严格区分承办与审批职能,确保不同环节由不同人员行使,以符合程序正当要求。
  • 完善证据链:若因客观原因需同一人员兼任,应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如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弥补程序缺陷,并留存相关证据,以应对潜在诉讼。
  • 相对人救济途径:若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确认违法。

4. 案例参考

  • 典型案例:在某行政处罚案件中,法院因承办人同时担任审批人,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程序,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该案例体现了程序合法性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关键影响。

总结:行政执法人员兼任承办人与审批人,虽不必然败诉,但存在程序违法风险。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职能混同;相对人若发现程序瑕疵,可依法主张权利。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