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答复书必须加盖公章。这一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和规范依据:
首先,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信息公开答复,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相关案例中,如原告李某某向宜昌某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作出的书面答复因未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这明确表明了,未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不具法律效力。
其次,从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出发,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往往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信息公开答复书作为行政机关对公众信息公开申请的正式回应,其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加盖公章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再者,具体到税务机关等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式样标准,也明确规定了答复书需要加盖税务机关公章或者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这一规定进一步印证了信息公开答复书必须加盖公章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信息公开答复书作为行政机关对公众信息公开申请的正式回应,必须加盖公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符合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并遵循相关行政机关的文书式样标准。因此,信息公开答复书必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