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送达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刁成路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合同纠纷

经送达的中标通知书具有承诺的法律性质,合同即告成立。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行为构成要约邀请,投标行为构成要约,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则构成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当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时,即表明招标人对中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初步成立。

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1. 合同成立效力: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并送达中标人,即具有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2. 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违反此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罚款等。

  3. 双方义务与法律责任:

    • 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中标人的义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如放弃,需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赔偿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损失等。

三、中标通知书对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效力

  1. 对其他投标人的约束力: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标志着招标投标活动的结束,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应接受这一结果,不得再就中标事宜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但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依据: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据中标通知书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双方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依法处理。

四、特殊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标通知书还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处罚。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遵守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