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已明确表示不许录音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合同纠纷

最高院虽已明确表示不许录音,但录音资料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录音资料的合法性

  1. 合法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录音资料的取得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在合理的场所进行录音,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

  2. 非法取得的后果:若录音资料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在他人家中、办公室或车辆内秘密放置录音设备,则该录音资料不仅无效,还有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有关规定。

二、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

  1. 真实性:录音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的是当时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录音资料应保持完整、连贯,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

  2. 关联性:录音资料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录音资料应包含对借款事实、金额、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的确认。

三、录音资料的提交与审查

  1. 提交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因此,提交通话录音时,除了提交存储录音的光盘、U盘等,还需提供录音时使用的原始设备(如手机)供法庭核对。

  2. 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在审查录音资料时,会辨别其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通话录音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相比证明力较弱,因此,在提交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时,除了要提供原始载体并保证录音内容清晰完整外,还应尽量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具体案例分析

  • 合法录音被采信: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通过电话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并录音,录音中被告多次承诺还款。该录音资料因取得方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最终被法院采信。

  • 非法录音被排除: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公司提交劳动者工作手机中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其在工作中存在“飞单”行为。但法院认为,公司未证明已告知劳动者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因此对该录音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建议:

  • 在录音前,应确保录音行为合法,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录音内容应真实、完整、连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 提交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原始载体并尽量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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