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哪些副业属违规-王晓圆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劳动纠纷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副业属违规:

  1. “挂证”取酬:

    •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考了职称后,将职称证书挂靠给公司,如会计证、统计证、建造师、电气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以此获取报酬。这种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涉嫌受贿。同时,若所挂靠企业出现问题,如工程事故、财务造假,持证人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 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

    • 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例如,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这些行为均会受到相应处分。
  3.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若违规从事此类活动,居间牟利,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秉公办事,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4. 违规兼职:

    •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均会受到相应处分。这里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
  5. 揽私活:

    • 利用“公家”资源结交的社会关系“揽私活”,拿着国家发放的薪酬在外“挣快钱”,属于以权谋私、公权滥用。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本质上也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6. 其他违反规定的营利行为:

    • 这一类别涵盖了除前述具体违规行为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特定情境下可能进行的各类营利性活动。这些行为是否违规,需由党组织和单位结合具体情况、相关规定以及职工的职责权限进行综合判定。

合规副业建议:

  • 在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以从事一些合规的副业,如跑滴滴、送外卖等体力劳动,但需利用业余时间且不影响工作,且需提前向单位书面报备并获批准。
  • 通过撰写文章、小说、散文等,向杂志、自媒体平台或出版社投稿获取稿费,也是一种合规的副业方式。
  • 开通个人公众号、头条号等平台,分享职场经验、生活技巧等内容,通过流量分成或广告合作获得收入,但需注意内容不得涉及敏感话题,且收入需申报。
  • 若具备维修、设计、编程等技能,可接小型私活(如家电维修、PPT制作等),但需确保服务对象与工作职责无关联。
  • 若有健身教练、教师资格等资质,可兼职健身房教练或开设线上课程,但需避免利用职务资源招生。
  • 利用业余时间参与家庭农场种植或养殖,销售农产品(如蔬菜、家禽),也是一种合规的副业选择,但需注意与工作职责无关联。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开展副业需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副业性质综合判定。
  • 在选择副业时,应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与职权相关的营利活动(如管辖范围内企业兼职、经营个体户等)。
  • 确保副业不影响本职工作,避免因疲劳或时间冲突引发纪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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