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复制视频资料-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刑事辩护

在解答您关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复制视频资料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案卷材料主要涵盖了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不被归类为诉讼文书或证据材料,而是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基于这一分类,辩护律师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无权查阅或复制这些讯问录音、录像的。这是为了保护案件的机密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以及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辩护律师对讯问活动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并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同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或材料,那么辩护律师是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的。但这一查看行为并不等同于复制,且在此过程中,如果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相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要求辩护律师保密。

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如果人民法院调取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这些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公诉人还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即便如此,辩护律师仍然无权自行查阅或复制这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

综上所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一般无权复制视频资料(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录音、录像,且需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