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一般情况下,工伤保险已经报销的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法律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条款。以停工留薪期工资为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是因为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伤而无法正常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的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所以这部分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便工伤保险已经报销了其他医疗费用等,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责任。
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可能拒绝支付部分费用或者降低支付标准,此时用人单位就应当补足差额部分。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其违法行为导致了职工权益受损,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第三人驾驶的车辆撞伤,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先通过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等,同时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如果第三人经济困难无法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根据内部规定或者基于人道主义等因素,给予职工一定的帮助或者承担部分补充责任,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报销后的常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