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1983年取得了土地承包资格,在第二次延包时户口已迁出,村里是否不给延包合同”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这是发包方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户口迁出并非因为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等导致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况,那么原则上您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益,村里不应该因为您户口迁出就拒绝给予延包合同。特别是如果您只是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但并未改变您作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属性,且您仍然依赖该土地进行生活或生产,那么您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然而,如果户口迁出是因为您考取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等导致您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根据相关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会依法收回您的承包地。但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您所描述的普遍情况。
另外,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各地在执行土地承包延包政策时,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建议您先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再与村里进行沟通协商。如果村里拒绝给予延包合同,您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除非您因为特定原因(如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否则村里不应该因为您户口迁出就拒绝给予延包合同。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