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全家户口二零一九年以后注销并搬到别的地方,没有土地,原村的土地能否延包”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一权利是基于成员资格而享有的,而非单纯基于户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户籍往往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依据。
对于您的情况,全家户口已经迁出原村,并且注销了原户籍,这通常意味着您全家已经不再是原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您全家可能不再具备延包原村土地的资格。
但值得注意的是,能否延包农村土地,并不能简单以户籍迁出作为唯一条件。还需要考虑您全家在迁出前是否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迁出后是否在新的居住地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土地权益。如果迁出前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迁出后并未在新的居住地获得土地权益,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存在协商或法律救济的途径来争取一定的土地权益。
不过,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全家已经搬到别的地方并且没有土地,这通常意味着您全家已经在新的居住地开始了新的生活,并且可能已经融入了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原村的土地延包问题可能已经不再是您全家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综上所述,从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来看,您全家在户口迁出并注销原户籍后,可能不再具备延包原村土地的资格。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您全家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综合判断。如果您对此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