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对初次工伤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复核鉴定但原鉴定机构不给予原鉴定材料”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专业技术性鉴定,其结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当您或您的用人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根据相关规定,您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这一再次鉴定的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结论。
关于您提到的原鉴定机构不给予原鉴定材料的问题,这确实可能给您的复核鉴定带来一定的困扰。但在此情况下,您并不需要直接从原鉴定机构获取这些材料来申请再次鉴定。因为,在申请再次鉴定时,您主要需要提供的是初次鉴定的结论书以及您的相关身份证明和工伤认定决定等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您的再次鉴定申请后,会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调取和审查初次鉴定的相关材料。
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您提供额外的材料或信息,他们会主动与您联系并告知您具体需要提供的内容。因此,您无需过于担心原鉴定机构不给予原鉴定材料的问题。
另外,需要提醒您的是,一旦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再次鉴定的结论,这一结论原则上就是最终的,不可再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推翻。但是,如果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您认为您的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您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当您对初次工伤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并希望申请复核鉴定时,无需直接从原鉴定机构获取材料。您只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工伤认定决定等文件即可。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