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非牵头人能否认定业绩,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联合体协议分工及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层面:联合体成员资质与业绩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时,各成员均应具备法定条件,并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联合体资质等级的确定,若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且按分工承担相同工作,则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资质等级的确定,但并未直接规定业绩只能由牵头单位提供。
二、实务层面:联合体业绩认定的常见做法与争议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
联合体协议分工明确:
三、建议与风险提示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完善联合体协议:
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政策动态:
举例说明:假设一个联合体由A公司(设计资质)、B公司(施工资质)和C公司(无资质,负责采购)组成,共同参与一个路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若招标文件未明确限制业绩提供方,且联合体协议中明确C公司负责采购工作并产生了相关业绩,那么C公司有权主张其业绩。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该业绩应可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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