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非牵头人能否认定业绩-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09-06 公司事务

联合体非牵头人能否认定业绩,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联合体协议分工及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来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层面:联合体成员资质与业绩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时,各成员均应具备法定条件,并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联合体资质等级的确定,若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且按分工承担相同工作,则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资质等级的确定,但并未直接规定业绩只能由牵头单位提供。

二、实务层面:联合体业绩认定的常见做法与争议

  1. 招标文件明确要求:

    • 在实务中,招标文件往往会明确业绩的提供方。例如,某些招标文件可能规定“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业绩”。这种情况下,非牵头人自然无法直接认定业绩。
    • 但需注意:此类规定若过于限制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贡献,可能涉嫌违法限制竞争。如您之前提到的案例,财政部门就因招标文件中的类似条款判定投诉成立,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联合体协议分工明确:

    • 若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且各成员按照分工完成了相应工作并产生了业绩,那么非牵头人也有权主张其业绩。例如,一个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采购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若采购单位负责了部分采购工作并产生了业绩,那么该业绩应可被采购单位认定。
    • 关键点:业绩的认定应与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相匹配,且需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合同关键页、中标/成交通知书、验收报告等)。

三、建议与风险提示

  1.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 在参与联合体投标前,务必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业绩认定的具体要求。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限制,可及时提出质疑或投诉。
  2. 完善联合体协议:

    • 联合体协议应明确各成员的分工、权利义务及业绩认定方式。这有助于在后续争议中提供有力证据。
  3. 保留相关证据:

    •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留与业绩相关的所有证据(如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这些证据在业绩认定时将发挥关键作用。
  4. 关注政策动态:

    • 政府采购政策可能随时调整,应关注相关政策动态,确保投标行为符合最新要求。

举例说明:假设一个联合体由A公司(设计资质)、B公司(施工资质)和C公司(无资质,负责采购)组成,共同参与一个路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若招标文件未明确限制业绩提供方,且联合体协议中明确C公司负责采购工作并产生了相关业绩,那么C公司有权主张其业绩。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该业绩应可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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