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复是否算履职,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对履职形式的要求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履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书面答复还是口头(电话)答复,只要符合行政履职请求的特征和内涵,且行政机关及时受理并进行了实质性的处理,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履职。然而,电话答复因其易灭失、难证明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更高的举证要求。行政机关若仅以电话答复作为履职的依据,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答复,且该答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电话答复的实质内容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电话答复是否构成履职的认定往往较为严格。行政机关若仅以电话录音或通信截图作为履职的证据,而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实质性的处理,则法院可能不予认定其履职行为。例如,在程女士补偿安置申请案中,市政府虽提供电话录音及通信截图辩称已履行答复义务,但法院认为其未就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具体的答复,且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其他行政回复处理,故认定其构成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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