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对虚假仲裁的监督,检察机关在此中扮演重要角色,具有监督虚假仲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 仲裁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 虚假仲裁的社会危害性:虚假仲裁系双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仲裁机构裁决,从而获得并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生效文书,达到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谋求非法利益或逃避自身责任履行的目的。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得到有效规制。
- 仲裁机构自身不足:仲裁机构在识别和惩戒虚假仲裁方面存在不足,如信息不对称、缺乏国家强制力等,导致规制虚假仲裁成为实践难题。
- 案外人保护机制不健全:当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案外人可利用的法院执行异议之诉存在功能局限,难以从根本上否定非正当仲裁利益。
二. 仲裁监督制度的可行性
- 检察机关的监督定位: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目的解释,仲裁机构虽为社会组织,但也属于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机构,纳入检察监督范畴并无不当。
- 虚假仲裁作为监督客体“适格”:虚假仲裁行为一旦发生,即造成对仲裁秩序的妨害,如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必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本着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并重的民事检察思维监督虚假仲裁。
- 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相较于法院审查仲裁的被动性,检察监督的优势体现在程序启动的主动性。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享有调查核实权,可以主动进行法律监督,查明案件事实。
三. 监督虚假仲裁的具体措施
- 树立协同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应与法院、仲裁机构等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共同分析认定、甄别虚假仲裁线索,并形成打击合力。
- 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尝试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挖掘、锚定、拓宽案件线索。
- 识别与认定虚假仲裁:检察机关可运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抗性的原则进行识别,特别关注仲裁中容易达成调解的案件。
- 监督对象与方式:针对虚假仲裁裁决,检察机关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针对虚假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员,检察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向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
综上所述,仲裁监督制度是对虚假仲裁进行有效规制的重要制度。检察机关在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监督虚假仲裁行为,维护仲裁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