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有地理标志授权 委托方可以用吗-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5-09-04 公司事务

针对您提出的“厂家有地理标志授权,委托方可以用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出发,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是受到严格管理的。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若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进一步地,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本身。如果被委托方(生产者)A厂已经获得了原国家质检总局(或相关机构)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而B公司作为委托方并没有获得这样的批准资格,那么B公司是否可以在其外包装上张贴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呢?

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根据上述法规和管理办法,只有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才有权在其产品或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B公司作为委托方,并未获得这样的批准或备案,因此无权使用。

综上所述,即使厂家(被委托方)有地理标志授权,委托方(如B公司)在没有获得相应批准或备案的情况下,也是不能在其外包装上张贴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希望这一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