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例如,一个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宣告破产,那么该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就自然无法继续履行了。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是法律规定的,一旦达到,劳动者就不再具备与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 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因到期而自然终止,无法继续履行。
原岗位被替代且无法协商一致:
- 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且双方无法就新岗位达成一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
- 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争议期间,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并入职新单位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自然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者拒绝复工:
- 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明确拒绝了复工的要求,表明其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其他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 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其他未明确列举但确实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我建议,在处理劳动合同是否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