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单要给本人吗-徐海燕律师|法行宝
2025-09-02 刑事辩护

关于“扣押单是否要给本人”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扣押的具体情境和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扣押的性质和目的。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或控制危险扩大。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扣押单(或称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开具对象,通常与扣押物品的实际控制人或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人员有关。

  1. 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

    • 根据相关实践,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在涉及车辆扣押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为扣押决定的当事人。这是因为驾驶员直接控制着车辆,且扣押行为往往与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
    • 在这种情况下,扣押单(即《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开具给驾驶员,以确保其了解扣押的原因、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2. 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 其中一份清单需要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即本人),另一份则附卷备查。这样做是为了保障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知情权,并确保扣押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大多数情况下,扣押单(或相关决定书)是需要给本人的。这是因为扣押行为直接影响到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权益,而扣押单作为记录扣押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应当由持有人本人接收并了解其内容。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持有人无法亲自接收扣押单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邮寄、公告等)进行送达。但无论如何,确保扣押单的有效送达和持有人对其内容的了解,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