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是一人股东可以把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吗-甘洪博律师|法行宝
2025-09-01 劳动纠纷

在劳动仲裁中,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将一人股东列为被申请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考虑。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股东非劳动争议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主体(当事人)是具备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人公司的股东,并非用人单位,从法理上说,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将一人股东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二、特定情形: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有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股东的行为与劳动争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该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可以考虑将股东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具体来说:

  1. 股东滥用权利:如果一人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且该行为与劳动争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劳动者可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人格混同:在“一人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这种人格混同导致了劳动者的权益受损,劳动者也可以考虑将股东列为被申请人。

三、实务操作与建议

  1. 收集证据:如果劳动者认为存在上述特定情形,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人格混同的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咨询专业律师: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涉及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等问题较为复杂。因此,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3. 注意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如果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未将股东列为被申请人,但在诉讼阶段认为有必要将股东列为被告,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说明:假设某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资产转移记录、工资欠条等),并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将股东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将一人股东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但在特定情形下,如股东滥用权利或人格混同等,劳动者可以考虑将股东列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如果你在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